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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地税 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1) 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 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指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

(3) 个体工商业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5)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

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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