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
地方税,中央税的对称。由一国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
类型
世界各国对于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体有三种类型:
①立法权与管
理权完全属于地方,地方政府可以决定课征地方税收。
②立法权属于中央,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机动权限。
③立法权和基本管理权均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只负责征收管理。
种类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6、房产税,
7、车船税,
8、印花税,
9、屠宰税,(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
10、农牧业税,
11、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2、耕地占用税,
13、契税,
14、筵席税,(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税。
16.地方教育附加税。
17.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职能
简介
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
的各项税收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2、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3、组织实施地方税征收管理;编报地方税年度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减免报批等具体事项。
4、负责系统税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5、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6、负责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税法宣传和税收理论研究。
7、承办市地方税务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体系建立
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时建立的,其后在收入划分方面虽有多次调整,但基本框架未变。1994年税改初步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税收制度,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税改出台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为了改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持续下降的局面,这次税改较多地考虑了增强中央可控财力,在地方税制的设计与建立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收入规模小、税源零星分散,调节经济的力度弱等,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财权上收、事权下移的趋势,导致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既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效果,也要考虑地方的发展需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地方税体系建设有望加快
业内人士建议,需注意税制改革带来的中央地方博弈问题,加速构建地方税体系。
专家认为,对现有的税收体制而言,“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进意味着营业税这一地方主要税收将受很大影响,增值税大部分上缴中央将进一步影响地方税收。按目前税制,除个别部门外的营业税税收由地方所有外,增值税按25%:75%比例分属地方和中央。数据显示,2011年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加占全国总税收的42.5%。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营改增”表面看是两个税种的归并,但实际会倒逼财税体制改革的配套,推进建立新的地方税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营改增”后要稳定地方财源,不能完全依赖于中央财政,而是需要建立一些独立的税种增强地方财政自主能力。
在消费税征收环节上,许善达建议,把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征收改为从消费环节征收,如此将遏制地方为扩大税源而盲目投资的行为。将转移后的消费税划归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有助于解决地方税主体税种问题。
高培勇认为,消费环节征收和地方利益挂钩,地方对税收征管会进一步加强。“生产环节征税税源往往分布不均,但是如在零售环节征收,就是在哪个地方消费,哪个地方纳税,这个税源就分布均匀了。”
在房地产税方面,相关立法工作和清费立税工作有望加快推进,有望成为地方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专家认为,我国房地产市场有明显的区域性,北上广等地房价很高,但一些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已出现供过于求局面。因此,未来房产税征收要因地制宜,考虑地区差别,给地方政府比较大的自主权,根据地方情况作出决定。
在资源税改革中,消息人士透露,煤炭从价计征时机成熟,财政部门已将其列入近期工作计划。对磷矿石从价计征改革推向全国在财政部门考虑中。
环境保护费改税将进一步推进。目前,相关部门已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提上日程,将综合考虑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实际治理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和收费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税率。
特点
地方税如果没有体现“地方”特点,就谈不上地方税。现行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体系中,一些地方税有演化为共享税的趋势,共享税也不规范。地方税首先应突出“地方”特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地方税制在适应一般地区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时,还应有适应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特殊性制度安排。地方税应有区域特点,可以省或大区域为界。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对灵活的税权。尤其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早已有原则性规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授权。但是,在实践领域进展不大。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当然应以全国的普遍情况为背景来设计,但也应尽可能照顾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适当考虑一些特殊地区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在新一轮地方税改革中,希望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多一些相对灵活的税权,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税制完善
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要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中,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第一完善地方税的税种。现行地方税法规、政策有的滞后,不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形势,有的又过于超前,可操作性不强。税制改革要有阶段性目标,先从容易做的开始,逐步推进。当务之急是把现有的地方税种完善起来。地方税的法规条例有的还是上世纪50、80年代的,已不适应现状。第二拓宽地方税的税基,扩大地税规模。在时机成熟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如物业税、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等,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一些相对固定的政府收费项目,也可划归地税管理。以后各地地税系统的工作应是两个方面,一是地方税收,一是比较固定的行政收费。各自为政,造成收费成本过高,征收不规范,管理相对人奉行十分不便。费改税改一批,这不是为部门利益考虑,而是为了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行政服务,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有的地方非税收入高出税收收入40多个百分点。
“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迄今为止,这项改革已进行了两年,由于顺应了我国经济演进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应。随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政府将失去当前最大、占比最高的主体税种。“营改增”全面到位之日,就是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重新划分之时。
税收税种
分税制后,税收收入按税种分别划分为中央、地方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按收入归属,理论上现有税种被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现实中,各税种之间的衔接、协调仍有许多欠缺。在税基方面,一些税种有交叉;在一些具体规定上也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完善。如一个纳税人同时欠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时,应按什么顺序清缴(包括是先清欠税款,还是先清缴滞纳金)呢?而当企业资金不足以同时缴纳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时,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就会发生冲突,国、地税系统之间就可能发生竞相对纳税人施压以求争先入库的矛盾。如对纳税人流转税的减免不能列入所得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又构成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使盈利纳税人实际上享受的流转税减免额少于批准额。另外,各税种的税目、税率之间也应协调配套。
优惠政策
减免税优惠政策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长期看对税收的增长也是有利的。但减免税也影响了当期税收的增长,在一些贫困地区,财政支出压力大,减免税若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政策相配套,地方财政难以承受。如广西有一个市糖业是其支柱产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制糖企业所得税由33%降为18%,由于财政政策不配套,该市财政缺口很大,只好打报告要求延缓两年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情况在发达地区是不可想象的。而在广西一些贫困地区,财政十分艰难,地方政府呼吁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地方财政收入时要考虑地方的承受能力,与财政政策相配套。如取消农业税、屠宰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导致乡镇财政收入锐减,但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滞后,人员没有相应精简,财政负担依旧,因财政转移支付跟不上,乡镇级党政机构缺乏稳定的财力支撑,一些乡镇财政举步维艰。
国外分税制
国外实行分税制,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一些方面完全可以洋为中用。如在大的原则方面,事权、财权和税权相匹配,给地方以一定的税收自主权,这一分税制的基本原则,就很有借鉴价值。税收自主权可因税种的不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中国的政策表面上看一视同仁,其实由于各地客观条件存在差异,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利于经济社会落后地区的发展,这也使中国税制的科学性、公平性受到影响。
地税与国税
中国分税制改革、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快20年了,国税地税合并传言不断说明人们至今仍然没有搞清楚国税地税分设的原因及其必要性,说明财税理论基础知识宣传不够到位。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看,不仅国税地税不存在合并的可能,而且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地税部门业务会更加繁忙,两套机构分设会更为彻底。
从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趋向改革大的背景看,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取向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分税制改革,经济体制市场化取向改革就是一句空话。而分税制改革的核心是,在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通俗地说,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该管的事之后,各自去“找钱”完成这些事,各自设立自己的征税机构按税法征税获取收入去完成各自的事,这就是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根本原因。国税地税机构分设是分税制内在的构件,必不可少。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要做的事统一由中央政府指挥和分配,财权自然统一由中央政府安排和配置,征税的事统一由一套直属中央政府的税务机构来管。如果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那么就变成要么中央政府承担了本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征税成本,要么地方政府承担了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征税成本,而且背离了分税制改革的方向,背离了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因此,国税地方机构合并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倒退,中国分税制改革倒退,重新回到计划经济体制,重新回到集中型的财税体制。
从国际经验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绝大多数都设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尤其是在大国模型中,无一例外地都分设国税地税机构。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分设了国税地税机构,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是分设国税地税机构的。尽管世界上实行分税制的各国都有各自的具体国情,但在分设国税地税机构这件事却是惊人的一致。而且,从历史上看,没有一个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分设国税地税机构后又合并两套税务机构的。更为有趣的是,国外在财税改革方面的“传言”集中在税制改革方面,没有见到过“传言”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现象。作为同样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中国国税地税机构并不是独创,而是借鉴国际经验,中国分税制模式更多的是参考了德国分税制模式。
国内曾有一种观点,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且统一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框架中。这种观点不仅忽略基本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而且忽略了基本政治规律。税权的掌握、税务机构管理权的隶属是一个国家权力完整的象征,是中央政府政权稳固的前提所在。古今中外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都不会放弃税权、不会放弃对税务机构的管理。即便是像美国这种联邦制的国家,其中央政府仍牢牢地掌握着对“国税”机构的管理。
中国正在推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由于营业税是地税部门征管的重要税种,有观点认为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地税部门业务会大幅萎缩,地税部门无独立存在的必要。这种观点没有认清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税部门业务不仅不会缩小,而且会有所扩大,地税部门的作用会更加突出。因为,中国未来分税制改革的方向是,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更加匹配,地方支配的财政收入会有所增加。随着房产税改革的深入,房产税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未来地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房产税征管。如果中国将来实行遗产税制度的话,地方税务的任务会更加繁重。
总结
综上所述,从对外国地方税体系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政体、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是影响甚至决定一国地方税体系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不仅涵盖了地方税权、地方税种、地方税规模、地方税征管机构设置等多方面内容,而且它们之间交互影响、互相作用,如后三项内容的在一定程度上既由地方税权决定,体现地方税权的内容,又在地方政府税收活动中深刻影响地方税权的实现程度。因而一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这些对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无疑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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